我省在全国较早出台非正常参保缴费单位社保费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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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积极对标“长三角地区”先进做法,联合省税务局在全国较早出台《关于非正常参保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妥善解决我省非正常经营企业因未办理社保减员,造成职工社保衔接困难、企业社保欠费规模不断扩大的问题,明确了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非正常经营企业社保费核定及职工减员、接续、欠费处理等经办规则,切实提升了社保经办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一是规范了非正常企业社会保险费核定办法。《通知》中明确对于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非正常经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据税务认定的非正常户单位信息,在系统中将该类单位社保账户暂时封存,暂停生成和发送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该类企业和职工将不会产生新的欠费。

二是规范了该类企业职工减员、转移等问题。《通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暂停核定单位缴费计划后,该类企业职工在该单位的参保状态暂停。在新单位就业时,可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是规范了职工欠费处理规则。该类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部分可以进行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后,可不再补缴欠费。

这是省人社厅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维护职工社保权益。(省社保局征缴中心)